使用过的航材,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本规定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
A.可用件挂签
B.《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C.修理和改装报告
D.AAC-085表
A.可用件挂签
B.《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C.修理和改装报告
D.AAC-085表
第1题
A.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B.向送修人报告
C.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通知制造厂家
D.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同时向送修人报告,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的应当通知制造厂家
第2题
A.24
B.36
C.48
D.72
第5题
A.违反规定进行维修工作并且隐瞒情况不据实报告的
B.超出签署和授权的范围进行维修放行的
C.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但未造成后果的
D.对违反规定从事维修或放行工作的行为和事实隐瞒不报的
第9题
A.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B.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D.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10题
A.已经获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B.取得具有相应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项目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的项目培训
C.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所申请项目的修理工作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一般维修差错
第11题
A.申请人已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以及Ⅰ类机型签署
B.申请人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
C.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