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B.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C.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D.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