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2020-09-20
来源:普法知识网 作者:蒋磊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此条来源: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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