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2020-11-18
来源:普法知识网 作者:蒋磊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此条来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目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目录
上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
下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免责声明:本站以普及法律知识为目的,内容系作者对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相关知识的整合。若涉及版权等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反馈,我们将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