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2020-11-18
来源:普法知识网 作者:蒋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此条来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 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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